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

日期:07-12-07 17:28:25  来源:  作者:

 

为了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,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,提高审批效率,依照国务院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和国家环保总局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 除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,全省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,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二、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,由市、州、地或县、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,由市、州、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
三、 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,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14号令《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》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,可以由省环保局视具体情况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市、州、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四、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化工、印染、酿造、化学制浆、农药、电镀、冶金、建材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,不论投资规模,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应由市、州、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五、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,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,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,必须征求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境保护局的意见。
六、 凡涉及使用国家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,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,按国家财政性投资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。
七、 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划分适用于所有新建、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。
八、 本规定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九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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